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之内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典》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民法典》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
法律规定的变化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由上述法律的变化可见,一般诉讼时效从两年变更为三年。期限长短的变化,是为了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对实践中“老赖”横行的法律回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未规定“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而是将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应当理解为,《民法总则》已实质上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这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立法目的和法的适用原则,《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作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四种情形,除非特别法有专门规定,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不再使用”一年“短期的诉讼时效。
知识拓展:
一般诉讼时效: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是指下列特殊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律师提示
法律不保护懒人,权利人须积极行使债权,切勿“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诉讼时效期间确定已过,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此时,债权人即使掌握完善的证据,也打不赢官司,找再牛逼的律师也无济于事。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商事增补卷I》 2018年10月版 第0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