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很多人认为,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离婚纠纷中有过错方应当要承担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并且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那么是不是如此呢?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被出轨的一方或者感情受伤害的一方,花很多精力去收集对方出轨,家暴和其他过错的证据,恨不得让对方净身出户,主张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却往往不能如愿,但这就是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和法律规定的现实冲突。
难道实施家暴与人同居或者重婚,出轨第三者吸毒,赌博这些恶习等等,都不需要负责吗?这些当然是过错,而且对于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也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负面评价。但是这种损害主要还是体现在精神层面,适用的是损害赔偿的原则。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有这样的过错,应当首先主张损害赔偿。
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共同共有平等分割为原则的。除非有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剥夺过错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对于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应当通过损害赔偿的原则进行区分。因此在离婚纠纷和诉讼中,对于有过错方的责任,要及时的主张他的损害赔偿责任,财产分割时需要考虑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而进行分割外,不能剥夺过错方的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