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一、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的关系。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对夫妻自主决定权的保障,只有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约定财产制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
二、约定的方式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主张是以口头形式进行了约定,并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对于口头约定的效力,也应予以认可。
三、约定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约定的范围很宽泛,既包括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后财产。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往往争议也出在这部分,具体分歧以后我们再逐一了解。
四、约定的效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部分。
1、对内效力: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协议,应自婚姻成立之时起生效。婚后订立的财产契约,自订立时生效。所以,签字得谨慎,因为一旦生效,就应当履行。
2、对外效力: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关于“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的举证责任为主张知道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承担。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者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相对人才知道的,不属于“相对人知道”的情形。
总之,约定财产制一般是以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的方式实现,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当履行。就夫妻财产协议这个内容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争议点,需要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