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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割

2024-04-13 12:29:39婚姻家庭阅读

如果夫妻关系好的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个锅里吃饭,一个屋檐下生活,关于财产方面也不会那么计较,反正都是和着呢,不分彼此。一旦感情出现危机,大家心中就会有一个疑问,这过了大半辈子了,到底哪些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应当如何进行分割,可能有一部分人还是比较迷茫的。

为了解开人们心中的疑惑,我们先来确定一个大的概念,从夫妻双方到民政局领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时双方所共同取得的财产都算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类型也相当多,下面我们就来一一列举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以及夫妻离婚时各种类型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一、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这属于最常见的类型,现在随着财务制度的改革,基本上所有的工资、奖金都会打到银行卡上,这部分争议不大。那么除了工资、奖金之外,有些人还会通过非固定工作获得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稿费等。到离婚时这部分的共同财产除去生活消费外剩余的部分才能进行分割,已经消费掉不存在的钱就不能再参与分割了。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1、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离婚时分三种情况进行处分: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且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其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果离婚时夫妻协商一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可以取得合伙人地位。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资格。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3、分割夫妻以一方名义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如果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对企业资产评估后,对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如果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竞价取得该企业经营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如果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或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得的报酬等。如果夫妻离婚,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进行分割。对于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则不宜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如果遗嘱和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时,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才能进行分割。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进行分割。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只能就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八、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

1、对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果双方均要房子,可以竞价,竞得房子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补偿。如果双方均不要房子,可以对房子拍卖、变卖的价款进行分割。如果一方要房子,另一方不要房子,由评估机构对房子作出评估,取得房子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如果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房管部门还没有进行确权,法院不宜判决所有权的归属,等取得房产证后仍存在争议的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另行起诉。

九、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判该房屋归婚前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由其负责继续偿还。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者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婚后同意在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已经加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只是承诺或写保证,没有实际在房产证中填加配偶名字的,只能认定为赠与。事后反悔,撤诉赠与的,则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十一、军婚中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这属于一种特殊保护的军婚中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如果因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就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这些费用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是有计算公式的,即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年平均值。年平均值就是所有发放的费用除以(人均寿命70岁-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离婚时只能对计算出来的数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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